曾當選模範警察的高市警新興分局偵查佐李男,遭控收受擔任詐團首腦的高中同學張男30萬餘元,利用公務系統協助查詢詐騙被害人個資、筆錄內容等資料,並洩漏高檢署查緝不法金流專案內容,依貪汙罪起訴。但法官不認為李男收賄,一審僅依洩密等罪嫌判刑3年,不得易科罰金。
曾於2023年6月15日獲表揚為模範警察的李男,涉嫌自2022年11月初至2023年7月間,利用職務之便透過165反詐騙系統平台查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8名詐騙被害人個資及筆錄,並使用刑案資訊系統、車籍資訊系統、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張男等多人的刑案紀錄及他人個資近20次,拍照後傳送給張男。
李男也於2023年6月23日近中午,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操作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預計七月初配合高檢署辦理第1波查緝不法金流專案,本次專案以『地下通匯』為查緝目標,相關重點如下:⒈境外匯入國內資金⒉查扣帳冊⒊建立客戶名單」的訊息給張男,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法官審理時,李男供稱他從張男手中取得的款項是「借款」,當時是因手頭不方便才會向張男借款,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且他只向張男借貸13萬元,並已返還其中5萬元,這些款項與他替張男查資料之間沒有對價關係,他是基於同學情誼才幫忙;且他所查詢的部分個資,是為了偵辦賭博案件而向張男打聽,並未外洩。
法官認為,即使張男因李男持續幫他非法查個資而為催討債務,李男也因此未主動還錢,但並不等於李男有將從張男處取得的款項,作為幫忙查個資的對價而收受賄賂;若李男一開始就想以「借款」名義向張男索要查詢個資的對價,那麼李男應無多費口舌向張男說明借款原因、還款時間的必要,相關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李男收賄。
法官審酌,無證據可顯示李男有向張男要求、期約或收受其他不正利益,因此認定他被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無罪。但他確實犯下公務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共1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至6個月;合併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