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29日表示,本於聯合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之原則》與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未盡相符之處,提出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人民財產權受無理侵害與剝奪、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等三面向的疑慮。
有侵害個人隱私之弊
人權會指出,修正案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違反者得按次處以罰鍰。但欠缺對於法人、團體或一般民眾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又若涉及個人隱私,修正案也明定須經立法院調查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始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已有藉行使立法權而侵害個人隱私之弊。
有侵害個人財產權之疑慮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規定,「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一般民眾所擁有之文件、資料、檔案,是個人之財產,除涉及隱私外,更有可能涉及營業祕密或專利權利,未予明定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強制要求一般民眾提供,已有侵害個人財產權之疑慮。
有戕害人民司法權疑慮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規定:「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但修正案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舉行之聽證,接受調查之一般民眾不得拒絕出席。
人權會指出,立法院進行準司法式的聽證,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但修正案規定,僅須於聽證會前5日將開會通知等資料送達出席人員,且修正案更規定須經主席同意,接受調查之一般民眾始得協同律師到場協助,有違國際人權公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