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提出的打詐四法,司改會4日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提供封網捷徑,但政府不僅沒有補破網,反送上空白支票,且業者責任真空,甚至凍結帳戶規範混亂且欠缺救濟程序,疑似涉詐就剝奪金融信用,而在檢舉條款部分恐增基層負擔,至於三振條款則不當連結、雙重處罰。另,本次《通保法》修法草案涉及了諸多侵害隱私、資訊自主的條文。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3項配套立法與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通保法》修法,司改會表示,本次修法,行政院認為不需要「檢察官保留」或「法官保留」,警察偵辦刑事案件,皆可逕行取得嫌疑人的使用者資料,但理由僅為「使用者資料涉及隱私程度較低,因此並非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
司改會指出,這使檢警可比照過往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的方式,取得嫌疑人的「網路流量紀錄」。依草案定義,包含手機使用行動網路,所產生的「手機辨識碼」、「IP位址」、「連線時間、用量」、「瀏覽過的網址」。
因此,司改會認為,本草案如通過,9成的案件都不會經過法院,檢警便可取得上開「網路流量紀錄」。也要求行政院提出完整的說明「人權影響評估」。
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司改會表示,政府不但沒有檢討改善封網捷徑,反而制定了極為空洞的授權,看似是補破洞,實則任由破洞繼續惡化。呼籲在相關發動門檻與事後審查規範尚未制定之前,不應縱容封網空白支票合法化。
司改會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豁免眾多業者的民事賠償責任,而門檻極為寬泛;或許豁免條款是出於美意,但卻因嚴重缺乏明確性、沒有實質門檻的法規設,例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等條件,恐導致免責範圍無限上綱。
司改會直言,細究草案,金融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者」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竟然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司改會認為,此已非單純影響刑事案件被告的權利,更完全擴張了政府對人民財產權的管控範圍。甚至,也未見處分的效力期間、未有受相關處分之人民應如何爭執救濟的規定。
司改會表示,「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的獎勵機制,定義不明,除常見對辦案獎金分配爭議事件,詐欺工作除查緝,亦有宣導工作、前端攔阻等面向,以獎金部分而言,國家預算必然為有限而要取捨,也可能對負責不同項目的人員不盡公平,影響實際政策運作。
司改會指出,草案設計了針對詐欺犯罪的三振條款。但限制的是假釋權利,假釋著眼的是監所受刑人矯正的狀況,與犯罪的防治是不同階段的不同考量。本次草案用「限制假釋」來「打擊犯罪」,恐有不當的連結。
司改會補充,目前刑法對詐欺累犯已有加重刑度的規定,若再對假釋條件加以限制,恐有雙重懲罰之嫌,甚至可能是處罰到處於社會底層而被詐團利用的弱勢青少年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