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維維股份(600300.SH)發公告說,近日收到湖北枝江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枝江市稅務局開發區稅務分局「稅務事項通知書(核定應納稅額通知)」。通知書稱,截至2024年6月4日,枝江酒業未按規定的申報期限對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費稅進行納稅申報,經核實,枝江酒業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應納稅費8,500.29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3億8,361.8萬元)。
這並非枝江酒業第一次被要求補繳稅款。據中國媒體報導,2020年1月,維維股份曾發布公告說,枝江酒業被稅務部門要求對枝江吉星商貿有限公司(系枝江酒業全資子公司)自2015年至2018年的消費稅的繳稅情況進行自查補繳消費稅、附加稅費和滯納金約1.96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枝江酒業原為維維股份控股子公司,2020年維維股份將所持有的枝江酒業71%股權轉讓給江蘇綜藝集團。而根據當時的轉讓協議,如稅收機關因枝江酒業存在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而對其進行交割日前稅收追溯徵收的,由維維股份負責補繳前述稅款。
據財聯社報導,今年以來,中國國內已有維維股份、順灝股份、北大醫藥、華林證券和聯建光電5家上市公司發布了與補繳稅款有關的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對於稅務部門的這一動作,網友批評:「窮瘋了」、「三十年,稅費改革經歷無數次,企業經營管理經過無數次變遷,還能查出稅務問題⋯真是厲害」、「刑事案件都只追訴二十年!」、「各地都有追查,強壓,窮瘋」、「對當前經濟無異於殺雞取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