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交易糾紛頻傳,「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於18日通過議會三讀,公布實施後,除要求業者應提供定型化契約,及分期付款與貸款等相關資訊,另對於違反消保法,且消費爭議顯著增加卻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市府將張貼消費警訊公告於業者營業場所30日,倘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遮蔽者,將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透過首創之新規,希望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市府遇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形,會發布警訊提醒,但民眾不一定能接收到,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誤觸問題商家,因此,本次自治條例特別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增加在其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的規定;未來民眾上門消費時,首先看到市府的公告,提醒消費前要三思。這是全國首創之新制,期盼有效遏止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
李善植指出,舉例而言,中央某些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規定業者必須要辦理履約保障,但業者若未實際辦理,事實上無法發生「視為已記載」的效果,故本次特別要求業者應依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確實辦理履約保障,並加入罰則。
此外,業者若採取「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與第三方貸款或債權讓與之交易模式,將要求業者須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或貸款之相關資訊,例如要告訴消費者資融公司之名稱、分期付款之利率、期數、違約責任,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重要資訊;另經消費者簽名之定型化契約,業者也應提供給消費者,否則皆可能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