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將設立「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將承接至臺鐵的資產進行活化,國有土地列古蹟仍可依法進行容積移轉。交通部估,修法後預估受益可達1,762.91億元,較修法前預估收益288.85億元,大幅增加約1,500億元。
交通部說,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024年1月1日轉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該局原配合政策所累積的債務由政府負擔。
不只債務,交通部還承接臺鐵局資產,希望進一步活化用於償債。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1項:「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的短期債務。」
原臺鐵局短期債務為1,699.1億元,適足資產則包括:臺北機廠、台北車站E1E2街廓公辦都市更新案、高雄港站、國有非公用地等,相關資產將用於設立償債基金。
交通部說,修法是考量該基金經管的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該等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並償還債務。
他們說,考量該基金經管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相關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償還債務,因此,條文增訂基金經管資產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相關土地原依法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交通部說,本次修法僅涉償債基金資產,無涉臺鐵公司的資產;基金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也就是不受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的限制。
他們預估,修法前預估受益為288.85億,修法後可增加容積標讓售收入955.99億元,以及增加房地標讓售收入518.07億元,整體收益達1,762.9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