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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體法》修法過初審 保障運動選手保險醫療照顧

【記者莊璦筠/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4日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學生參加運動賽會,學校應為其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受傷導致短期失能,應由國家提供慰問金、醫療照顧等,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表示,認同本次修法方向,並會在政策上運用要點、辦法補助保險理賠額度和薪資的差額。

對運動選手而言,一次受傷就可能導致影響運動生涯發展甚至終止,民進黨立委何欣純等人為學生爭取保障,提出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經討論後通過版本為,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及聯賽的學生、運動教練,學校應為其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蔡其昌等人提出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盼能保障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選手,若於培訓或參賽導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等嚴重運動傷害,國家應給予後續的醫療照顧及轉職輔導。此外,保險理賠額度應與該選手合約薪資相當,避免保費和其現行職業薪資收入落差過大,也讓相關單位在不同選手及隊職員代表國家出賽時,計算保險額度時有參考依據。

針對保險理賠給付額度,保險局與會代表說明,商業保險能提供給短期失能的額度有限,經委員會討論,第23條條文通過版本為,保險短期失能理賠額度與選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規定補助。另,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導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

此外,本次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協助學生選手及運動教練納入團體傷害保險,現階段僅以教育部主辦的競技層次、傷害發生機率與嚴重程度較高的全大運、全中運和學生聯賽為對象,請教育部在辦理各項保險時,確實要求保險內容應包括學生參加賽會或集訓時,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受到傷害時,及受傷後提供生活補助的相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