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促黨總裁張安樂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209萬餘元,且未如實記入政黨相關帳冊及申報,涉違反《政治獻金法》、偽造文書,他也被控與兒子張瑋夫妻共同侵占自家旅行社1,389萬餘元、幫助逃漏稅。一審僅依偽造文書、逃漏稅等罪判他8月徒刑;無罪部分上訴後,高等法院駁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統促黨2005年間成立時,未設政治獻金專戶,張安樂與前任黨主席李新一、黨工張陳淑媜卻收受個人捐贈的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政治獻金法》;而張安樂、統促黨前任黨主席張馥堂、張陳淑媜等人,未如實申報統促黨無償使用華夏大地旅行社提供車輛的經濟利益,涉犯偽造文書罪。
張安樂也被指控,與張瑋、王姝茵夫妻二人自2014年3月間至2016年6月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款項1,389萬餘元,挪為私用,共同涉犯業務侵占罪。
檢方另查出,張安樂並非華夏大地員工,張瑋夫妻卻支薪給他並投保勞、健保,並於2015年至2018年間申報薪資所得,張安樂也放任兩人使用他的個資;張安樂另涉嫌指示張瑋夫妻以華夏大地名義承租10輛小發財車,無償交由統促黨成員使用,並虛偽申報304萬元租金支出、漏列捐贈支出,以前述兩種方式幫助逃漏稅。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無從認定張安樂知悉統促黨在依法成立捐贈政治獻金專戶前,就已收受政治獻金款項;另依相關收支決算表顯示,雖記載「個人捐贈收入」科目,但製表人、會計師、負責人等欄位的簽章均空白,也無從認定張安樂是收受違法獻金的行為人,此部分判決無罪。而業務侵占部分,依相關證據無法認定張安樂是共犯,也判決無罪。
至於有罪部分,北院認定張安樂於2016年至2019年間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可易科罰金。此部分因未上訴已確定。
檢方則針對張安樂被判無罪部份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檢察官未提出新事證,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1日駁回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可望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