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表示,一、憲法法庭已法院組織化,司法院秘書長不再列席大法官評議,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改以法院組織方式運作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審理程序訴訟化,並以裁判宣示或公告審理結果。司法院秘書長為司法院司法行政幕僚長,依法已毋需亦無從列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評議。憲法法庭對外的聯絡窗口即為憲法法庭書記廳。
司法院指出,二、憲法法庭的行政事務由書記廳負責,亦為對外聯繫窗口,憲法法庭的審判主體為15位大法官。書記廳依法處理憲法法庭之行政事務,對於當事人所詢程序進行、訴訟文書記載疑義或其他無涉實體之事項,均本於權責回覆,本案亦依此原則回覆各聲請人及相關機關來電所詢事項,與一般法院行政單位的作法相同。
司法院說,三、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前,依法得行準備程序,並以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及關係人,依規定,憲法法庭於為暫時處分裁定前,以開庭通知書通知聲請人及相對機關到庭就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其等陳述意見,概依法定程序辦理。
司法院提到,四、憲法法庭於本月3日寄送準備程序通知書,4日評決本案定於8月6日行言詞辯論,並於評決當日下午即寄送開庭通知書,注意事項中均明載到庭辯論立委、機關代表及訴訟代理人之限制人數,考量立法院屬大型合議機關,特別准許得由至多3名機關代表出席。為求內容記載明確一致,故重新製作準備程序通知書,並以最速件送達各該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