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通過「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特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對此,法制局提出多項建議,如:為達成組織績效目標,允宜建立公正、公開、客觀及符合性平之評鑑機制。
該草案寫道,為辦理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保存 、研究及交流,促進語言文化之傳承、復振及發展,特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三人,由監督機關就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業務包含:全國性語言普查、調查及研擬國家語言發展報告;跨語言之語料、史料蒐集、研究、典藏及出版;語言語料數位應用之研發;研究改進語言能力認證制度及技術,辦理或受託辦理語言能力認證;規劃整合語言相關人才培育及流通機制。
法制局提出多點建議,如:國家語言文化之傳承、復振及發展之目的在於「應用」,建議將其列入立法目的;為增加本中心董事會多元性及專業性,董事人數建議依行政法人建制原則增列之。
法制局繼續表示,為確保董事會公開、獨立之原則,允宜增訂各類董事之代表比例;董事及監事聘任資格,宜增訂「經公立醫院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之規定,以維董事會正常運作;本中心董 (監)事利益迴避之規定,允宜完整規範。
法制局提到,為達成組織績效目標,允宜建立公正、公開、客觀及符合性平之評鑑機制;強化本中心外部之監督機制,決算報告允宜依決算法規定審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