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學生輔導法》初審通過若學生同意且經學校評估,可在沒有家長同意下進行輔導諮商,國教行動聯盟9日指出,應考量兒童年齡與心智成熟度,並明確界定得不經家長同意心理諮商的例外情形,避免引起家長疑慮;此外,為補足輔導人力需求,建議輔導主任編制應予外加。
根據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增訂《學生輔導法》第五條之一指出,具有心理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表示,肯定該條文重視兒少最佳利益的立意,不過「兒童最佳利益」屬抽象概念,應考量兒童年齡與心智成熟度,並尊重家長對子女法定代理權,建議應於施行細則或相關子法明訂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限制的例外情形為何,避免引起家長疑慮。
此外,針對專輔人力,王瀚陽表示,本次修法並未增加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編制,專任輔導教師一旦兼任輔導處(室)主任,難以同時兼顧行政業務與負責學生輔導工作,尤其小校本來輔導人力就不足,輔導主任編制應予外加,以補足輔導人力需求。
王瀚陽說,社工師等專輔人力長期以來,因工作負擔沈重、待遇不佳問題,導致無法久任、流動大等諸多問題,建議本次修法應配合提高專輔人員薪資待遇及相關升遷管道,提高留任意願,累積輔導經驗,有效提升輔導成效。
王瀚陽認為,學生輔導成效與家庭功能、親職教育息息相關,教育部應依法寬籌家庭教育經費,針對地方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的運作及功能進行督導工作,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以共同推展家庭教育。
王瀚陽建議,可給予家長1年8小時有薪親職假,方便家長出席學校親職講座、體表會等活動,或與導師溝通孩子狀況,以提升親師溝通、親職知能,另外也建議以行政處罰方式強制偏差行為學生的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習或課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