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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 雙方激辯

司法院10日舉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記者宋碧龍/攝影)
司法院10日舉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聲請釋憲、暫時處分,司法院10日舉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聲請人的訴訟代理人表示,這破壞權力分立原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導致監察院撤廢;立法院代表說,憲法法庭不應受理總統、行政院、監察院的聲請,且本案不會造成人民損害,也不會難以回復。

聲請方的訴訟代理人有律師洪偉勝、李荃和、陳鵬光、李元德,而關係機關立法院的代表有立委吳宗憲、黃國昌、翁曉玲。

洪偉勝表示,國情報告及人事同意權行使等規定在程序違反公開透明、民主原則;實質破壞權力分立等原則、也紊亂憲法雙首長制,人事同意權部分,將違憲的不予審查法律化,最終將導致憲政機關可能停止運作。

李荃和指出,新法有重要的急迫違憲問題,如:國情報告使總統行政院長化、立法院透過人事同意權來反覆審查程序癱瘓人事、立委藉由高度不明確的概念操作質詢行調查之實。

陳鵬光表示,違憲引起的損害會引起重大難以回復的損害,包含影響其他憲法機關獨立運作、行政部門有效運作,包含可能被要求公開國防及外交機密等資訊,也可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如:不表意自由、新聞自由、個人隱私等。

李元德說,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將侵害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造成監察院行使職權做成決定,於事前、事中、事後皆處在受立法院不當干涉的情況下,無論監察院調查結果與立法院是否相同,皆將遭受是否未獨立做成判斷的質疑,導致監察院撤廢。

吳宗憲表示,憲法法庭不應受理總統、行政院、監察院的聲請,因為總統至今未受邀國情報告,不生行使職權還有適用法律的客觀情事;行政院聲請釋憲,但聲請書從未具體說明如何行使職權、適用法律。另,新修正的法案並未涉及監察院的糾正、糾舉、彈劾,且立法院是對事、監察院是對人。

黃國昌指出,聲請人指責立法院的立法程序,但釋字342號對於國會自律的違憲審查基準,相信大家都清楚,而聲請人提到的(舉手表決),但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的表決方法有舉手表決,由院長加以決定,這是現行通過的法規範。

翁曉玲表示,本案的推動不會造成人民有任何重大損害,縱使有發生處罰說謊官員、義務人的情況,也不會有權益遭受損害而難以回復的情形,因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法律救濟,再說總統、行政院、監察院都有政治、法律的防衛能力可以避免職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