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倫表示,每當警察弟兄因公身亡,都會對員警們造成士氣的打擊,以及社會各界的議論,重點是要討論,到底怎樣才算因公殉職?怎樣算因公死亡?警察遺眷的照顧相當重要,同時要顧及未成年子女的教養。
張智倫以三重黃姓員警為例,其家境稱不上富裕,黃父退休多年,黃姓員警夫人留職停薪,還有4歲的小孩需要撫養,黃姓員警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另一名基隆員警在值班台上,被貨車高速衝撞身亡,目前仍被判定是因公死亡。
張智倫表示,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最大的差別,即是因公死亡的撫卹金是本俸的180個月,因公殉職是最高俸的240個月,金額差異極大,希望警政署能從優處理此案。他認為,只要有配槍都算是執勤中,就可認定為因公殉職,針對備勤中也有討論空間。
羅廷瑋指出,雖然內政部2018年修正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但因公殉職的要件仍非常苛刻,呼籲銓敘部對因公殉職的條文做出適當修正,明確將執勤過程中因交通事故、暴力襲擊而死亡的警消人員,納入因公殉職範疇,在認定上能有一致標準,賦予員警、警消榮耀和保障,也讓基層士氣不受打擊。
銓敘部退撫司專門委員邱德明指出,因公死亡、因公殉職構成要件不同,只要經過主管機關認定是因公殉職,撫卹金差額將由警政署編列預算補足,試算結果也顯示因公殉職的撫卹金最高,三重警一案若經警政署認定因公殉職,就會給予最優保障,銓敘部也會盡速審定本案件。
劉永福認為,未來針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朝向放寬殉職認定標準去努力;另外,修改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死亡慰問金從現行1200萬元至14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此案經內政部同意,正報給中央審議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