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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民獲檢舉賄選獎金80萬 貪警索兩成遭判刑3年8月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時任屏東警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邱奕成,2018年11月間受理線民檢舉縣議員賄選案,經檢方偵結起訴,線民依規定可請領百萬檢舉獎金,但他卻暗示對方給予兩成分紅;2021年3月他更親自開車載對方赴地檢署領取獎金支票,途中收下現金16萬元,遭判刑3年8月定讞。

邱男於擔任偵查隊副隊長期間,於2018年11月18日晚間8時許,受理線民檢舉縣議員候選人賄選案件,並將相關錄音檔交給檢察官,後經檢方偵結起訴;線民因檢舉屬實、幫助檢方成功破案,依規定可獲檢舉獎金100萬元。邱男趁機向線民表示「辦案過程很辛苦」、「你要內行一點,比較好辦事」,並以手指比出「2」手勢,暗示索要獎金兩成。

線民擔心身分曝光或請領檢舉獎金不順,被迫答應邱男要求。邱男於同年8月24日調任屏縣警局刑大偵二隊長後,仍持續協助請領檢舉獎金事宜,並用透過LINE向線民表示檢舉獎金扣除稅款後實際可領80萬元;直到2021年3月18日獎金核撥當天,邱男更親自開著偵防車載線民赴地檢署領取獎金支票,並於回程途中前往銀行兌現。

邱男載線民返家途中,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牛皮紙袋,線民便將16萬元現金放入其中,丟在車上後離去。未料,邱男的計畫早就被廉政署得知,一路跟監他驅車返回屏東縣警局,趁他下車時當場人贓俱獲。

一、二審法官均依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邱男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邱男的行爲僅止於「要求」,尚未達到「期約」、「收受」賄賂的階段,故撤銷原判,改依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維持3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