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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業者改輕判6月大逆轉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釀6名消防員殉職,檢方罕見依《消防法》第35條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設備致死罪起訴負責人劉得斌。一、二審皆認定,球館消防設備有多項缺失,與消防員死亡具因果關係,判刑6年10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改輕判6月。

新屋保齡球館於2015年1月20日凌晨發生大火,桃園消防局出動84人前往救援,但火場突然爆燃,造成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等6名消防員受困,因熱休克而殉職。桃園地檢署調查,新屋保齡球館屬違建,本應該拆除卻遲未動工,且於2011年間兩度安檢都有缺失,但業者都未改善,依《消防法》起訴劉男。

劉男辯稱,他都有定期檢修電線,消防缺失也都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都合格;火災當時,他有告訴消防分隊長無人受困,不要增派消防員進入火場,且消防員救災時本就有高度生命風險,因此不能將殉職的結果歸責於他。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分隊長於救災當時的指揮調度並無不當,而消防人員安全檢查僅以抽測方式進行,並非逐一檢查各項缺失,難以認定劉男有善盡定期檢修設備責任,因此認定劉男未依法檢修相關設備與6消防員死亡有因果關係,依《消防法》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設備,發生火災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6年10個月。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的火災原因鑑定書,僅載明「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不能排除電線發火之可能性」,但未明確敘述「電氣因素」、「電線發火」原因為何,不應直接推論「電源線老舊」釀禍;且消防員疑因火災後期發生的瞬間爆燃殉職,與消防設備功能正常與否有無關連性,應再釐清。

高院更一審依據最高院發回意旨認定,相關事證無法證明失火與電線走火有關;且劉男未依法檢修消防設備與6名消防員的死亡間,不具因果關係或有客觀可歸責事由,因此改依《刑法》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輕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