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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駕駛人強制換發短期駕照 10月31日上路

【記者莊璦筠/台北報導】為加強管理較高風險駕駛人,交通部15日公告修法,將依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並有6年觀察期,所有駕駛人在領取新駕照前,必須完成道安講習並結清所有罰鍰,預計10月31日起上路,約影響7.3萬人。

交通部表示,原本2013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的各類駕駛執照者,原則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為加強駕駛執照管理,以確實達到矯正駕駛人違規的目的,公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自今年10月31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

交通部說明,若違規遭受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強制換發6年短期駕照;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者,則換領3年期短期駕照;若遭受吊銷駕照,則重新考領2年短期駕照,且需接受道安講習及結清所有罰鍰才能換發,並有6年觀察期,期間內若無重複違規情形,才能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

交通部表示,受吊扣駕照的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到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6年期間續行計算,也就是說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此外,對於原本規定重新申請考驗核發1年效期駕駛執照者,本次修法加嚴,須至少連續6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能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

交通部表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換領2年短期駕照,如在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短期駕照,而非3年或6年短期駕照。

針對年滿75歲的高齡駕駛人,交通部表示,依現行規定應於每3年定期換照,如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核發2年短期駕照,在6年觀察期間,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

此外,交通部指出,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的駕照,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2年短期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依其原適用之規定,無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