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張忠恕於2006年間接手淡水私立宜城墓園後,明知淡水私立宜城墓園僅取得火化土葬殯葬設施許可,但因土葬位置有限,遂擅自經營、設置違法之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且由於土地整合困難,違法納骨塔、功德牌位殯葬設施始終無法取得許可。
不過,檢方表示,張忠恕自2008年起,竟對外以公司名義,銷售未經許可之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其先無本印製認購憑證,再以認購憑證每張 2000 元低價出售給經銷商,再由經銷商以低價出售給靈骨塔詐騙集團,任由靈骨塔詐團持以取信被害人。
檢方繼續表示,接著再以買家收購等各種話術,詐騙被害人高價加購或轉換違法之淡水私立宜○墓園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後,再由經銷商以牌告價約 10 分之 1 低價,向被告張○恕購得違法之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後,再出售給詐團轉交給被害人,詐團藉此牟利,事後再以交易糾紛為由規避刑事責任。
檢方說,張忠恕因骨灰位及功德牌位成本僅約 5000 元及 2500 元,趁機出脫回本獲利,此次首波起訴其出售給 390 個被害人合計2787張認購憑證、1037個骨灰位、610個功德位,估算獲利2354萬8000元,也併請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