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兩人自2018年4月至去年6月間,由蘇薪名上網購買或蒐集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提供予蘇永玲,佯裝蘇薪名引介大陸地區人民,並由蘇薪名提供網路蒐整或自行編撰而來之大陸地區軍港軍艦船舶動態等資訊予蘇永玲陳報軍情局,由蘇永玲簽獲同意將陸籍人員列為試用人員。
高院表示,蘇薪名以一人分飾兩角之方式,杜撰與陸籍人員聯繫之不實對話紀錄,由蘇永玲憑以回報軍情局,以此方式申報獎金共計新臺幣654萬3793元、美金14萬4800元,其中新臺幣85萬945元由蘇永玲收受,其餘由蘇薪名收受,再轉存至他人帳戶隱匿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並妨礙、危害國家對於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與追徵。
高院認為,蘇永玲供出另案共犯,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原審漏未審酌上情,未適用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亦有未恰。因此,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蘇永玲3年2月,褫奪公權3年,蘇薪名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