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下稱宜蘭分署)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強力執行滯欠酒(毒)駕罰鍰案件專案」,持續針對滯納酒(毒)駕罰鍰案件強力執行,以維護交通正義及民眾用路安全。基隆市年約64歲之邱姓男子,因吸食毒品駕駛機車,遭裁罰新臺幣(下同)9萬元,且另滯欠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及多件罰鍰,移送宜蘭分署執行之案件合計達83萬餘元。經宜蘭分署追查其財產流向,發現邱姓男子於108年間簽收前開毒駕裁處書後,於110年9月間將其名下不動產以135萬元賣出,所得價金竟未用於繳納罰鍰及欠稅,前日經宜蘭分署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聲請管收獲准,創下管收酒駕義務人之首例!
邱姓男子於108年8月28日在八堵隧道往基隆方向為警方查獲醉態駕駛機車,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9萬元罰鍰未繳納,經宜蘭監理站於111年12月12日移送宜蘭分署執行。宜蘭分署收案後,多次對邱姓男子核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惟均扣押無著,經執行人員至其戶籍地現場執行,亦無所獲。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鍥而不捨繼續調查邱姓男子財產狀況,查得邱姓男子於108年12月間親自簽收毒駕罰鍰裁處書後,不僅不思繳納毒駕罰鍰,反於110年9月間以135萬元出售其名下基隆市南榮路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承辦行政執行官昨日詢問邱姓男子前開135萬之流向時,邱姓男子稱因建物係其母親處繼承,故135萬元價金均用於清償其母生前醫藥費與其他債務。
據基隆市稅務局出具之房屋稅籍變更資料所載,前開建物實為邱姓男子自另一名陳姓女子處受贈取得,並非自其母處繼承取得;邱姓男子亦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前開說法,且亦不願就本件欠款提出任何可行之清償方案,承辦執行官因而認為邱姓男子「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處分、隱匿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等法定管收事由,留置邱姓男子,隨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邱姓男子獲准,並將邱姓男子送往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創下管收毒駕義務人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