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周姓男子,自2023年6月至10月間,利用凌晨2時至4時夜深人靜時,在和美、伸港一帶偷電線,徒手或利用鋼筋攀爬路邊的台電電桿,每次剪下數百公尺電纜,合計逾1,400公尺;甚至侵入私人公司4處,偷剪電線逾800公尺,賣給回收業者牟利,遭判刑4年10月。
判決指出,周男分別於2023年6月28日、7月10日、8月22日、9月15日、10月1日,利用凌晨2時至4時夜深人靜時,帶著鋼筋、電纜剪在和美、伸港一帶,攀爬分屬台電公司和美變電所、草港變電所的電桿,各剪下電纜261公尺、258.4公尺、282公尺、185公尺、446.4公尺,以小刀去除絕緣皮後,販售給不詳的五金回收業者。
針對10月1日第五度犯案,周男於警詢時供稱,他到達現場後,跳過田邊水溝,沿著田埂走到電線桿旁,將電纜剪掛在腰際,以雙手環抱電線桿往上爬,上去後剪斷電線,下來後將電線綑起來,拖到水溝旁丟過至路邊,他再跳過水溝至路邊並開車過來載,事後賣給彰化市的回收車。
不只如此,周男也看上私人企業,同年10月2日破壞藝盛紙器社接近側門的烤漆浪板,伸手入內開啟側門後盜剪約150公尺電纜;同年月11日又攀爬窗戶侵入邦萊公司,剪下9段電纜合計404公尺,還順手帶走5捲電線;同年月14日持砂輪機破壞疑處工廠不鏽鋼欄杆時,遭巡邏員警查獲而未遂;同年月30日又剪下上田鋁業公司外牆電纜264公尺。
警方陸續在周男身上查扣電纜剪、小刀、砂輪機、尖嘴鉗、美工刀等工具。彰化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這些器具可剪斷電纜線、鋸斷不鏽鋼欄杆,有相當之破壞能力,若持之用以攻擊人體,顯足以造成傷害,應屬凶器。
法官審酌,周男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僅因缺錢花用而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之方式竊盜,並造成公眾及被害公司用電權益受損,危害民生經濟;考量他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且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依《刑法》攜帶兇器竊盜罪8罪及1個未遂罪,將他判刑4年10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