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日前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僅適用情節最嚴重犯罪類型,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並指出應修正相關規定。法務部長鄭銘謙7日備詢前受訪時表示,因應憲法法庭判決,將修法就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做不同層級區分;至於分級是否會有「終身監禁」,會再研議並提出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邀請鄭銘謙、司法院代理祕書長黃麟倫等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指出,已依照憲判意旨,檢視《刑法》、《監獄行刑法》等,並與司法院召開交流會議進行意見交換,務求完備相關法律。
針對《刑法》的修法部分,法務部表示,研議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研議增訂對於審判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對於無法科處死刑的情形,另訂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
法務部指出,憲法判決明定執行死刑前應有受刑能力相關規範,目前已積極研議修正《監獄行刑法》,明確受刑能力之規範;至於《刑事訴訟法》的部分,應新增偵查中強制辯護規定、應修正第三審強制辯護規定、應修正第三審言詞辯論規定、應修正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
針對37位死囚,法務部說明,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位人犯將由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無釋放人犯問題。至於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屬於檢察總長職權,已將死刑案卷全數檢送最高檢,檢察總長將儘速依法審慎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法務部強調,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將促請最高檢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各法院應啟動羈押程序。
法務部補充,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並建請法院對於被告施以科技監控,並命定期向派出所報到,轄區地檢署將與轄區警方保持聯繫,要求警方定期巡邏查訪掌握動態,若失去行蹤,立即通知法院,依規定再執行羈押。
關於是否就特定犯罪類型,增訂無期徒刑執行不得假釋規定,司法院在書面報告指出,尊重主管機關之立法規劃,並待相關法案研議時一併表示意見。
現行《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司法院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意旨,行政院所提該條修正草案現正送請司法院會銜中。
司法院指出,關於死刑判決確定前之羈押日數,若有死刑判決經非常上訴撤銷發回,並改判無期徒刑確定,羈押日數可否全部或一部算入已執行之無期徒刑期間,應依照《監獄行刑法》規定辦理。若有涉及後續法規研議,尊重《刑法》及《監獄行刑法》主管機關之意見。
無期徒刑假釋 立委籲分三級
針對死刑判決,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詢問,何為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是「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三者擇一,還是三者都要具備?黃麟倫回應,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因為每個個案的情節都不一樣,要切割成是擇一或其他,與訴訟實務不相符。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提到,對於受死刑宣告者受刑能力的精神鑑定如何處理;重刑犯申請假釋程序如何從嚴;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制度,請問法務部有研究這三個問題嗎?鄭銘謙回應,現在是委託大學機構研究,年底可以提出報告。
男子劉志明因殺害曾獲師鐸獎的女老師,從一審至更三審共五度被判死,但更四審改判劉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方上訴,成為死刑釋憲後首件逃死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日前指出,現行無期徒刑本質上其實都是25年的有期徒刑,根本無法達到嚇阻效果,如同此案,被告已在押多年,頂多再坐十幾年牢,就可以聲請假釋出獄了。
對此,黃麟倫說,維護社會治安跟有無死刑是否有直接關聯,大家可以討論,但目前台灣跟他國發生有史以來被關押最久的死刑犯,結果發現是冤獄,當時如果被執行死刑,還能補救嗎?不過,吳宗憲認為,冤獄的解決方式是強化訴訟,而非不能執行死刑。
據中央社報導,吳宗憲7日受訪時重申,應盡速修法將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分為三級,第一級無期徒刑,被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第二級無期徒刑,服刑滿40年方得假釋;第三級無期徒刑即維持現制,假釋門檻為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