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張姓男子2016年投資獲利3千萬元,並獲配土地5筆,國稅局2021年向他追徵綜合所得稅、罰鍰,合計3,235萬8,306元,但他拒絕繳納,且蓄意脫產。張男到案後,聲稱資產因投資賠光,不願提出清償計畫,遭法院裁定管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指出,高雄市林園區一名張姓男子,2016年間收受由投資經營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3千萬元,並獲分配5筆土地,國稅局2021年1月向他補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2,756萬5,014元、罰鍰479萬3,292元,合計3,235萬8,306元;但張男卻拒絕繳納,國稅局發現他有脫產行為,因此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分署收案後,僅徵起190萬餘元,尚欠3,100萬餘元。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張男自2020年起開始一連串脫產行為,先後以提領現金20萬至49萬元不等金額的方式,在2個半月內將銀行存款1,400萬元提領殆盡,並將名下房屋贈與兒子,另將獲配土地出售變現1,500萬元,合計處分資產超過2,800萬元。
張男到案後向執行官聲稱,他所收取的股利都用來收購水果,全部賠光了,但對於果農身分卻交代不清,且不願將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的公司出資額變更登記,以供強制執行,也未提出合理的清償或分期繳納計畫,規避執行意圖明顯。高雄分署認定,張男已符合管收事由,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高雄分署呼籲,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一旦成立,義務人的資產即屬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以免後續衍生如管收等不利的法律效果,不僅危及自身,也無益於債務解決,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