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地區一名呂姓跆拳道教練利用權勢於教導女童學習時,4年多來前後性侵及猥褻11名女童並拍攝不雅照,共計109罪;二審判處呂男有期徒刑26年。呂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呂男於民國108年至111年間指導女童學習時,在道館廁所、茶水間等處性侵、猥褻及親吻女童,並摸女童胸部、下體等,還拍照留念。
據中央社報導,檢警獲報發動搜索拘提,從當時已離職的呂男電腦中查扣相關證物,查出共有11名女童受害,並聲押禁見呂男獲准。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呂男犯後態度不佳,辯稱涉經營權糾紛遭誣陷,並指責被害女童品行不端,以及處罰前經過被害女童同意等,顯示其悔意不深且惡性重大。
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猥褻或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及《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呂男應執行29年6個月之徒刑。案經呂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呂男上訴後改口認罪,請求輕判;二審改依權勢性交猥褻罪等,判處呂男應執行26年徒刑。呂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已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