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宜蘭縣議員莊淑如因為其父莊阿養以4千元賄選,被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22日駁回上訴,因確定當選無效,將由民進黨黃惠慈遞補。
高等法院認為,在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因選舉結果歸屬於候選人,故競選團隊之違法行為,與候選人密切相關。當選人當選前,享受其競選工作人員為其服勞務,而受有利益,自應對該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該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
高等法院指出,莊淑如明知其父先後有或疑有多次預備或著手為賄選之前案紀錄,則莊淑如對莊阿養於系爭選舉有再為賄選之高度可能,即非不可想像,如有意防止莊阿養以賄選方式為其助選,自應竭力排除莊阿養參與助選情形。
不過,高等法院指出,莊淑如除未積極防止莊阿養參與系爭選舉事務,亦未為任何監督機制,並容任莊阿養參與競選活動及四處拜票協助競選,任由莊阿養對選區之選舉人交付賄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造成選舉公平性之損害。
高等法院說,莊阿養賄選涉及刑責,不利選舉且影響選民對上訴人之評價,莊阿養本身既無當選之資格,自無未經莊淑如授意或同意,即擅自決定進行賄選,而甘冒刑罰制裁之風險。
高等法院指出,本件足以推認莊淑如於擔任候選人時,就莊阿養的賄選行為,有授意或同意而不違背其本意。因此,一審判決莊淑如當選無效並無違誤,22日駁回莊淑如上訴,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