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修正重點包含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助理進用方式包含「聘用」或「約用」;檢察官助理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於進用期間之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等。
法務部表示,會以務實態度,謹慎規劃檢察機關進用人力員額, 優先考量一審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人力需求,並且參考法院設置整體輔助人力之預算員額比例,以1比0.4之比例配置檢察官助理,期能儘速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提升整體工作效能。
初審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另外,現行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經過討論後,通過立委吳宗憲等人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改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