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環評審查制度,環境部擬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未來太陽光電、漁港、觀光旅館等開發的環評,將調整由地方政府審查。環境部表示,期許中央及地方合作,以環境保護為優先原則,達成永續發展目的,若法制程序順利,最快於明年7月1日施行。
環境部表示,已於10月9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除納入小水力開發的管轄權分工,也擬將漁港、學校、旅館、太陽光電等部分開發的環評審查、監督權責,調整為各縣市政府執行。
環境部長彭啓明向媒體表示,目前各地方政府計有22個環評單位,可分擔環評責任,環評審查能量也正在加強,之前地方曾反應希望一些中小型旅館開發案能在地方進行環評,目前是草案預告階段、正在匯集各界意見。
彭啓明強調,針對涉及環境敏感地區等開發案件,中央還是會保留一定的監管能力,原則上是希望地方環保局也能負擔責任,若所有的環評都只在中央,環境部也沒辦法應付得來,有爭議的地方可能是在東部的開發案,必要時中央還是會收回監管。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徐淑芷說明,此次修正主要考量旅館、觀光旅館等開發案,多屬地區性中、小型開發行為,而光電則是環境汙染較輕微,若交由地方政府負責環評審查,能促使區域性案件的環評審查基準一致,確保環境保護、區域在地發展兼顧;且環評審查通過後,相關許可文件也是地方政府核定,若一併交由地方負責,可精進行政流程。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已與地方政府環保機關研商並取得共識,除少數縣市擔心執行人力量能不足外,絕大多數縣市皆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