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文指出,不只日本有相關規範,韓國也有《職場霸凌禁止法》,以及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家皆有相關規範,都比台灣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模糊的定義還要更加完善。所以希望台灣可以制定「職場霸凌防制法」,讓勞工與公務員都適用,來做更健全的保障。
郭國文舉例,日本在《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當中明確規定職場霸凌的三大構成要件,包括,以優越關係的舉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導致有害於勞工的就業環境。
林月琴認為,如果要制定專法,應該落實三大主張,一、健全保護機制,政府機關要委託民間公正單位建立外部申訴機制;二、健全申訴機制,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要受理霸凌申訴案件;三、內部機制失靈,要由外部機制解決,建立內外兩條申訴管道。
林月琴建議,人事總處要建立一條委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或法扶基金會,由公正第三方組成的外部申訴機制,讓內外兩條申訴管道並行。此外,內部調查到司法訴訟都被害人都應該有委託代理人或輔助人參與程序的權利。
林月琴說,政府面要比照勞資爭議的方法來面對職場霸凌,不能缺席,包括政府機關與民間公司,都要有外部申訴管道,不只能有效,更可以讓勞工選擇自己想要的申訴方式。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目前無論是公務或私部門適用之相關法規,並無法積極落實職場霸凌預防與救濟的成效,政府應盡速檢視其缺失,包括《職安法》的翻修回應以更符合當前需求,以及必要時,透過制訂專法強化雇主責任,針對不同身份、不同態樣的職場霸凌防治進行更明確規範,讓所有受僱者都能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的恐懼。
勞動部回應,國際上很多國家有不同經驗,這是可以參考的地方,他們會搜集歐、美、日、韓,他們會參考他國的法治發展和實務經驗,並廣納各界意見,精進法治上預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