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認為,周玉蔻、蔡玉真於節目及其等個人臉書,以文字及圖畫傳述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之事,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且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並非法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
所以,北院表示,各均應成立刑法的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從一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北院指出,周玉蔻、蔡玉真未曾向張淑娟查證,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事件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而形成的假消息手段,傳述不實貶抑張淑娟名譽,及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言論,致其他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閱覽,使其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永遠連結,對於張淑娟名譽、個人資料造成之難以挽救、彌補之毀損。
北院表示,周玉蔻否認犯行,蔡玉真雖為認罪表示,然自承其目的僅係為請求緩刑及輕判,且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顯有出入,並自認並無犯意之表示,二人犯罪態度難認良好,周玉蔻、蔡玉真除均指涉張淑娟為緋聞案女主角外,周玉蔻就指摘張淑娟攀附權貴、蔡玉真就指摘張淑娟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分別為主要提出者,客觀誹謗言論行為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