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於中共肺炎疫情期間,頒布疫調工作費支給要點,每案每人最高1千元,但台北市警局萬華分局行政組時任組長吳男、警務員簡女,卻涉嫌冒名詐領,將已調任的李姓巡佐工作費3萬4,900元污走。台北地檢署偵結,依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警政署在中共肺炎疫情嚴峻期間,為補助基層警察協助調查確診病例足跡,特別頒布「調查工作費支給要點」,明訂辦理確診個案接觸史調查工作者,每案每人最高核發「個人工作費」1千元,每案核發金額最高5千元,支領對象以實際從事疫調工作等相關人員為限。
當時在萬華分局服務的李姓巡佐,向警政署申請2021年6月到11月的工作費,合計3萬4,900元,經負責該業務的吳男核章後,上簽呈至警政署;但警政署彙整後,認為有部分單位申領費用未達到每案5千元的請領上限,因此退回。李姓巡佐直到2022年2月21日調任其他單位前,都沒領到這筆疫調工作費。
而就在李姓巡佐調離隔天,吳男便與下屬女友簡女謀議,以簡女的名義詐領該筆工作費,他指示不知情的承辦員警,使用修正帶塗掉原申請人姓名後,改為簡女的姓名,並蓋上職章;但分局長收到簽呈後,認為申請表不應有塗改痕跡,予以退回。
吳男見狀,再次指示承辦員警重新製作申請表,在申請人欄位以電腦繕打方式輸入簡女姓名,由簡女蓋印後再次提出簽呈,導致出納單位陷於錯誤,把原本應該給李姓巡佐的疫調工作費,撥付至簡女的帳戶。
全案經他人檢舉而曝光。吳男到案後辯稱,簡女確實有協助疫調,只是記錯時間,且二人並未詐領工作費,收到款項後已交給行政組總務同仁,全數用來支付單位內的餐費。
北檢審酌,吳男、簡女未經李姓巡佐同意,自行決議處分款項,辯詞也與構成要件無涉,認定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考量本案犯罪所得財物未逾5萬元,且情節尚屬輕微、犯罪所生損害非鉅等情事,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