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表示,氯乙烯依化學品危害分類,屬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液化氣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質第一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規範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所以,應確保船上設備完善以避免發生逸漏汙染空氣。
士檢指出,於停泊碼頭起始,將船上歧管連接碼頭處卸貨蛇管,進行VCM液態氣體卸貨至碼頭儲存槽,迨完成VCM液態卸貨後,仍需以氮氣加壓吹管至碼頭儲存槽,至確認聯結蛇管內無VCM殘留,始得完成VCM卸貨作業,操作流程均需防止VCM逸漏排出。
但是,士檢說,今年8月22日,該船在新北市八里區之臺北港卸載VCM時,因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之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之VCM氣體進行吹管,致該船有殘餘VCM逸漏汙染空氣之情形。
士檢繼續表示,同年10月18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臺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致該船仍有殘餘VCM逸漏而汙染空氣之情事。
最後,士檢補充,經緩起訴處分後,將依職權送請高檢署檢察長再議,俟案件確定後即通知2人於緩起訴履行期間支付公庫金額,以杜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