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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訴法》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 司法院:依個案認定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圖為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圖為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上週否決《憲法訴訟法》覆議案,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預防性權利救濟」,民進黨團也說會提暫時處分、釋憲。司法院15日表示,有關預防性權利救濟於憲法訴訟程序的適用與實務運作,屬審判事項,應由憲法法庭依具體個案審認決定。

立法院10日否決行政院所提《憲訴法》覆議案,並於13日送出覆議咨文,總統最晚須在23日完成公布,新法最慢25日生效。至於行政院後續可能的救濟路徑,包括在法案生效前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以及在總統公布後、法案未生效前,或法案生效後,提出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

不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日前表示,針對尚未生效的法律,目前釋憲史上沒有予以暫時處分的案例;「預防性權利救濟」則是民事訴訟的概念,當債權物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讓損害在未來不會發生,把這樣的概念用在《憲法》上,非常少見且極端。他15日也說,我國的違憲審查都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5日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就「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司法院副祕書長王梅英說明,《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原則上是權利已受到侵害為前題;但仍有特殊情形,在其權利還未受損害,但預期將來可能會遭損害時,所給予的例外救濟,就是學理上所稱預防性權利救濟制度。

黃世杰:法源依據上有可能

對於《憲訴法》是否準用預防性權利救濟?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會前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憲訴法》由司法院主管,尊重司法院意見,不過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確實《憲訴法》有準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所以法源依據上有可能,但是否適用於特定概念與項目,應由憲法法庭決定。

司法院報告指出,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審理的案件類型,《憲訴法》尚無直接明文,但除《憲訴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已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得於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至於具體個案中, 《行政訴訟法》有關預防性權利救濟的規定有無與《憲訴法》性質牴觸,或是否準用、如何準用,以及準用範圍等,屬憲法法庭的審判事項。

司法院:綠委已聲請暫時處分

至於暫時處分,司法院表示,暫時處分裁定具有定暫時法律狀態的效果,且影響重大,個案是否符合《憲訴法》要件而得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以及作成暫時處分是否利大於弊等,須由憲法法庭依具體事態判斷。

吳宗憲質詢時詢問,至今有無任何機關、個人對於這次《憲訴法》部分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回應,目前沒有,但若是暫時處分,有收到1件由人民提出的聲請,也已收到民進黨立委具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暫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