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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女大生命案凶手 釋憲後仍判死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犯下2020年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命案的凶手梁育誌,一、二審法院皆判處他死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期間,憲法法庭做出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認定死刑合憲,但遭外界質疑實質廢死;而更一審1月15日宣判,仍判梁男死刑,為死刑釋憲後首例。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梁男首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對鍾女下手,不僅事先備妥可勒斃鍾女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屬於預謀殺人;而他的犯案手法殘暴,竟只是為了滿足私慾,惡性極為重大。

合議庭審酌,梁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復歸社會後的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在其性衝動影響之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合理期待他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

合議庭認定,梁男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再加上他並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也無任何精神疾病,沒有任何減刑事由。

雖然「憲判字第8號」指,「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遭外界認為恐因難以達成而「實質廢死」,但在此案中,合議庭3名法官都有共同心證,一致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梁男的生命,使他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因此仍判處他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此判決成為「憲判字第8號」死刑釋憲後,維持死刑的首例。

梁男除了犯下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尚未審結外,他同時犯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罪,已分別判刑2年10月、2年定讞,合併執行4年4月,他目前已在高雄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