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綜合

投資人保護法三讀 董監事涉不法行為可跨公司解任

立法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保障投資人權益,立法院會1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

三讀條文明定,為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

金管會日前在財委會審查時舉例說明,如果A公司董監在B公司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已有不適任董監的情事,但依現行法規恐有無法解任疑慮,修法後,因增列獨立事由,A公司董監在B公司若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其A公司董監職務。

三讀條文也明定,已依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的訴訟事件,也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

另外,為擴大保護機構執行業務的經費來源,除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三讀條文明定,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做為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