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副議長葉林傳涉嫌經營欣欣電子遊戲場,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量身訂做落日條款,讓欣欣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圖利逾314萬元。北檢29日偵結,依《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嫌起訴,並求處從重量刑。
為經營賭博電玩 葉林傳阻礙修法、施壓
葉林傳於2003年指示他人經營「欣欣遊樂場」(欣欣電子遊戲場),並擔任登記負責人,2007年7月至2011年3月間,合計收取達158萬元營業收入。葉林傳為了在欣欣擺設限制級遊戲機台以便經營賭博電玩牟利,命林男2011年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但遭否准,提起訴訟也敗訴。
為此,葉林傳見台北市商業處於2015年草擬的「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無助於欣欣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便利用議員職權讓議長宣布「暫擱」修正案,後要求退回。
葉林傳施壓商業處自行忖度應提案放寬對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申請業者的資格條件。檢方說,葉2016年邀請商業處人員至其辦公室,提議修正案應增訂「落日條款」,使曾提出營業級別證申請遭否准的業者(欣欣電子遊戲場即屬之)不受限制。但商業處仍維持立場,當場討論由葉於法規委員會審議時再行提出。
另一方面,葉指示不知情的助理聯繫菲力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提出陳情建議函,要求增定「落日條款」。同時,葉持續暫擱修正案,直到菲力公司送陳情函,並被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收受後,葉便未再表示意見而使修正案通過一讀,交付審查。
葉也向不知情議員闡述該修正案的不合理,使該議員援用「落日條款」論述。台北市政府產發局長強調,因修法而得提出申請的4家特定業者,雖不受限制,但仍受《兒少法》限制,商業處人員依法規委員會決議,協助於2017年提出該條例第10條文字,經審查通過。
葉利用市議會法案審議的慣例,通過該條例第10條修正案,使原被否准的欣欣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葉林傳違背法令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所圖得非法利益至少314萬5千元。
葉飾詞狡辯、毫無悔意 檢方求處重刑
檢方強調,葉假為民服務之名,處處為難市府人員,已非民意代表所應有之作為,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等規定,且考量葉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予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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