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有一名清潔隊員因將32元電鍋給一位拾荒婦人遭起訴,引起社會討論。對此,最高檢察署17日表示,已行文各檢察機關,處理是類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及社會相當性,審慎辦理,如被告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者,宜請法院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高檢表示,為期檢察官偵辦貪瀆等案件,能秉持同理心,依偵查所得事證審慎權衡各項利益,而為合法、公正、有溫度、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及決定,兼顧打擊貪瀆犯罪之廉能目標與個案之公平正義,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提示內容包含,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
最高檢指出,檢察官偵辦貪瀆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時宜考量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素,如辦理貪瀆案件,發現被告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者,宜請法院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高檢補充,已轉達各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尤其貪瀆案件,視具體案情,如被告符合犯罪後自首,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自首,應免除其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為不起訴處分。
最高檢指出,已起訴者,於公訴蒞庭時,參酌最高檢函辦理,視具體案件情節,如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可聲請法院諭知免刑之判決或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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