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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回收電鍋贈拾荒婦 清潔員判3月緩刑2年

圖為台北市環保局資源回收車。(台北市政府提供)
圖為台北市環保局資源回收車。(台北市政府提供)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台北市環保局一名服務近34年的清潔隊員,將一個回收車內殘值僅32元的電鍋拿走,送給一名拾荒老婦人,遭檢舉後被依貪污重罪起訴,引發社會輿論。士林地院依法多次減刑後,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判決指出,黃男自1990年12月22日起擔任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員,負責垃圾清運、資源回收物分類等工作,是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北市府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規定,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回收物擅自占有、處分,但黃男於2024年7月26日晚上6時許,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內,拿取隨車收運的電鍋1個。

黃男把電鍋帶回家測試可正常使用,想到一名拾荒婦曾向他表示自己使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燒焦,便將舊電鍋贈送婦人。北投區清潔隊接獲檢舉後,黃男坦承犯行,並購買新電鍋向老婦換回舊電鍋後繳回;檢方認定電鍋殘值雖僅剩32.56元,但黃男仍已觸犯「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士林地院審酌,黃男犯後自首並繳回電鍋,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減刑或免刑規定,且他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考量他侵占的電鍋殘值在5萬元以下,未對所屬機關收入造成嚴重影響,因有兩種以上減刑條件,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

法官認定,黃男所為減損公務機關威信,應予非難,但惡性有限、情節輕微,即使減刑後科以最輕刑度5月徒刑,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遂依《刑法》第59條再減刑,判刑3月,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表示,針對「小額貪汙案件情輕法重」議題,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已於2024年5月3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今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盡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