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清潔隊員因送拾荒婦人殘值32元的電鍋遭起訴,最後判刑3月、緩刑2年,引發外界關注。對此,立委沈伯洋受訪時拋出兩個解決方案,第一個是可罰違法性,也就是違法性太低的話就別判有罪;另一個則是全面檢討貪污刑責的比例原則。
沈伯洋解釋,清潔隊員因為價值非常低的舊電鍋,目前被判緩刑,若要問為何檢察官不用不起訴、緩起訴?原因非常簡單,因為公務員相關犯罪的刑責設計得超級重,這是台灣立法院的習慣,遇到任何新型態犯罪,一律設計最重刑責,一旦遇到事情,每個人都互相喊加重,甚至可以喊到死刑、鞭刑。
但是問題來了,沈伯洋說,因為刑責設計得很重,很輕微的犯罪也可能會適用這很重的罪刑,此時法律完全沒有彈性,沒有辦法使用不起訴跟緩起訴,所以法官遇到這個案子,已經盡力找能夠適用的規範,把刑責減到最輕。
同時,他也拋出兩個解決方案,第一、可罰違法性,若違法性太低的話,就不要判有罪,但這個概念大部分是用在財產犯罪,如:偷東西、偷的價值很低之類的,問題是公務員犯罪,不是看金額,而是看違反的職務嚴重性,所以這個有點難用。
其二、全面檢討貪污的刑責,若大家有共識的話,應該全面檢討刑責設計的比例原則,這樣才可以在有彈性的狀況之下,遇到個案的時候,不管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都可以用緩起訴或者緩刑,甚至免刑或無罪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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