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愛荷華大學(University of Iowa)宗教研究博士候選人葛瑞格(Tucker J. Gregor)在「The Conversation」網站撰文說,愛與恨的對立是顯而易見的。愛,無論是浪漫的還是其他形式的愛,都涉及對他人友善和喜愛的感覺。恨則包含著蔑視之情。愛能建設,恨卻會造成破壞。
他表示,身為宗教倫理學家,他想探討愛在我們的道德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它是如何又為何能幫助我們和諧共處。如果我們把愛視為一種美德而非情感,我們對愛恨關係的理解會發生怎樣的改變?
源自於希臘的概念
葛瑞格說,科學家知道,愛的感覺與大腦中釋放化學物質的生化過程有關,這會增強愉悅感和興奮感。除了生物學甚至情感因素之外,有些哲學家和心理學家認為,愛也是一種實踐,也可以指一種美德。
所謂美德就是一種習慣或穩定的性情,它以能促進幸福和福祉的方式,增加人們思考、感受和行動的可能性。比如說,勇氣這種美德可以幫助人們在恐懼和不確定性中堅持下去並成長茁壯。
美德的概念與哲學本身一樣古老。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Plato)的著作《理想國》(Republic)中,區分了一般的美德和他認為構成幸福的各種美德,例如智慧、勇氣、節制和正義。
柏拉圖未將愛歸類在美德中,但他的學生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讓愛更接近美德。亞里斯多德在其著作《尼各馬可倫理學》(The Nicomachean Ethics)中指出,美德涉及學習如何在「正確的時間,對正確的事情和正確的人,為了正確的目的,以正確的方式」去行動和感受。而個人的美德需要經由反覆實踐才能逐漸培養。
一個行為若要稱得上是美德,必須是出於某種道德價值,而且是自覺的、有意識的去做。亞里斯多德舉例說,慷慨之人行善在於將財富贈予正確的人。而那些以求得某種回報為目的的捐贈,不過是虛有其表的慷慨罷了。真正重要的是行善者的品格和初衷。
追求品德高尚的生活並非易事,但真正的朋友可以助我們一臂之力。亞里斯多德相信,彼此尊重和關懷的關係能夠幫助我們培養美德。有別於那些基於情境或膚淺的友誼,這種更深層的連結以「友愛」(philia)為特徵,這是一種愛。建立在友愛基礎上的友誼是具有美德的──它包含彼此的責任感和關懷,彷彿彼此都是對方的延伸。
基督教道德傳統建立在這些希臘哲學基礎上,並加以發展和詮釋。對基督教神學家和倫理哲學家而言,愛既可以指一種情感,也可以是一種美德。
十三世紀神學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基督教倫理學史上奠定基礎的一名思想家。他認為,美德是意志(即我們選擇的能力)的一種穩定傾向,有助於我們過美好的生活。個人美德是良好的習慣,它們影響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與自己和他人的關係,包括愛。
愛與恨
葛瑞格寫道,將愛視為一種美德,而不是一種情緒、感覺或生化反應,這如何幫助我們理解仇恨的感受?
從阿奎那的角度來看,仇恨的感受取決於我們所愛的人和事物,或是我們認為對自己和他人有益的事物,無論那是運動隊伍、電影或意識形態。
然而,如果把愛視為一種美德──選擇用來指導日常行為的一種習慣──那麼我們就能在某種程度上控制自己對仇恨感受的反應。
想想政治中充斥著多少仇恨,例如對特定政策、政治人物或信仰的仇恨,或是對不公義本身的仇恨。但歸根究柢,也許這種仇恨是對愛(例如對鄰里、國家或理想的愛)的回應。
體認這種可能性能幫助我們做出充滿愛的選擇,例如以和平抗議的方式來維護權利。透過培養愛的美德,人們更有可能實踐關懷和同理心,而這些對社區的繁榮發展至關重要。
葛瑞格總結說,區分愛的感受、愛的行為和愛的美德,能幫助我們更好的處理仇恨的情緒。要成為能愛別人的更好的人,我們需要面對那些具有破壞性的情緒,而不是逃避它們。
什麼是「仇恨犯罪」?
近年來,因為仇恨某個人或群體而犯罪的事件時有所聞。根據美國紐約警察局對「仇恨犯罪」的定義,如果一種違法行為的大部分動機是因為這個人或者這個群體的種族、膚色、宗教、民族、性別、年齡、殘疾、血統或者國籍等的話,就屬於「偏見事件」,而不論這個信仰或者看法是否正確。
那麼「仇恨犯罪」和「言論自由」之間的界線在哪裡呢?該警察局說,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每個人都有權利表達自己的喜好、厭惡和觀點,無論這些表達對他人的冒犯程度為何。而冒犯性或仇恨性言論仍然只是「言論」。比如說,如果一個人不喜歡另外一個人,並用侮辱性的名字稱呼對方,即使該名字充滿仇恨和冒犯性,這也不算犯罪。
但是,當有人僅僅因為對方的「身分」就用仇恨性的名字辱罵他人的話,其動機就使其行為構成了「仇恨犯罪」。也就是說,仇恨犯罪是因受害者的「身分」所驅動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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