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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法三讀 詐欺可罰2億

立法院會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會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會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強化對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監理、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市場防止不公正行為、既存業者過渡期間。金管會表示,對VASP管理提升至「全面健全營運與市場秩序」,於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將有助台灣接軌國際,對我國虛擬資產市場長遠健全發展有重大助益。

三讀條文規定,VASP應依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其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的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讀條文明定,VASP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另外,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並訂定營運持續性政策。

關於穩定幣,三讀條文定義,穩定幣為「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若要發行穩定幣,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三讀條文規定,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應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或發行穩定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根據條文,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