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宋姓技佐,被控於2016年間,透過白手套收受賄款現金3萬元,幫助一名陳姓男子免經受訓及測驗及格,直接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橋頭地院認定,陳男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1年。
判決指出,宋男於2012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間,在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擔任技佐,負責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發、換發、補發等監理業務。陳男為了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但他不想上課受訓及測驗,決定以3萬元收買宋男,直接取得駕照。
2016年間,陳男將證件影本、照片等文件及賄款現金3萬元先交給共犯「翁先生」,再輾轉透過另一名不詳男子交付給宋男。宋男於同年1月18日,在辦公室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電腦系統」,不實登載陳男曾於2002年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後於2016年換發駕照等資訊,直接憑空製作一張貼有陳男照片的駕照,再輾轉交到陳男手上。
橋頭地院認定,陳男與宋男等人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盜用印章、印文犯行,同時又與「翁先生」等人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行。考量他行賄金額不高,也無證據顯示他非法持有駕照後開船而對公共交通造成潛在危險之情形,因此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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