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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師大女足抽血案 監委促檢討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台師大女足抽血案引發各界譁然。監委蔡崇義、賴鼎銘31日表示,教育部對於臺師大教師執行的研究計畫,涉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未依法完成通盤查處;運動部未確實詳查釐清,過往補助的運科支援計畫是否已具備人體研究的要件,卻未將申請IRB列為審查要件,呼籲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並督促相關主管機關議處,及收回不當請領款項。

監委表示,陳師歷年約31件研究案,自2012年起,除本案外,陳師另有6件研究計畫,同涉執行程序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等缺失。但是教育部未依法完成通盤查處,且對於臺師大2023年函報之博士生執行相關人體研究計畫等違法個案,亦怠未積極查處,未研擬通案妥適作為。

調查報告指出,前體育署於計畫辦理之初未審慎周詳謀度,且其委託專案管理的團隊對於相關計畫之行政管理與實地查核程序亦有未盡落實之處,應由運動部儘速依法釐明事實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核處,並針對未來運科相關計畫之辦理方式進行健全周延之籌劃。

監委強調,本案調查發現,無論是國科會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是各大專校院申請辦理之運科支援計畫及運科輔助計畫,均涉及以未成年人作為研究對象,卻未依法踐行合規的知情同意要件,除應由相關機關注意加強宣導外,並應由教育部及衛福部分別督導所轄之審查會對於受理之相關審查案件加強把關及查核工作之落實。

調查報告指出,「人體研究法」第5條第3項規定,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但現行法規卻未設有任何罰則,致實務上存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於後續執行階段逕由計畫主持人變更研究計畫內容卻未再報經審查,而審查會亦疏未查悉此情之案例,相關研究人員及其所屬之機構卻無罰則,恐損及規範之遵循度,衛福部允宜藉此詳予通盤檢視「人體研究法」有無研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