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莊姓里長為求順利連任,在9月登記參選截止前夕,竟拿出現金40萬元交給有意與他競爭的藍姓對手,要求他不要參選,遭專案小組於8月29日當場人贓俱獲。桃園地檢署9月10日火速偵結,依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並具體求刑5年。
桃檢指出,檢方今年8月中旬獲悉,莊姓里長為求能在年底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順利連任,打算花錢收買有意參選的藍姓對手,因此立即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平鎮警分局共組專案小組偵辦。
桃檢指出,檢警專案小組掌握,莊姓里長與藍姓對手相約於8月29日下午,在當地某間土地公廟見面,經跟監發現,莊姓里長赴約時竟當面拿出現金新台幣40萬元交給藍姓對手,要求對方放棄競選,但遭拒絕。專案小組見時機成熟,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莊姓里長。
檢察官同月30日凌晨訊問後,認定莊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以30萬元交保。
桃檢調查後,火速於9月10日偵結,依法起訴。檢方考量,莊男身為現任地方公職,受里民信任,本應恪遵法治、以政績爭取支持,卻濫用現職優勢以金錢排除競爭,嚴重背棄選民所託,為及時遏止賄選歪風,維護乾淨選舉環境,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迅速偵結提起公訴,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年,以昭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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