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2年12月初,台北房屋在台中東海大學邊高地推出近千戶的獨棟別墅,原本此基地為一片甘蔗園,地價便宜,然台北房屋董事長葉條輝先生認為,要提高房屋附加價值,必須首重造型與室內設計,乃提出「全國第一屆室內設計大展」之構想。於是邀集近20位當時設計師,核撥每人20萬元為基本經費,依每位設計師特色,擬規劃20種不同式樣之造型,其中本人是負責坪數約34坪之邊間房屋,歷經月餘,於元旦及過年期間展開龐大的文宣,由於主題頗具號召力,觀眾來自南北兩路,經月人潮絡繹不絕,年後果然銷售斐然。
當初參與設計的設計師們皆成了「樣品屋」的始作俑者,包括本人在內。蓋樣品屋有兩種,一為實屋樣品屋,以後稱為「實品屋」,其室內的裝潢一切按實用為原則,選料施工必須以實際可以住進為標的,無論水、電、浴、廁、櫥皆需以正常方式施工。其二為「樣品屋」,往往從平地先建立外殼,其內容中需包括接待中心、展示室、辦公室、倉庫、廁所及室內各部所需之項目。但唯一不同的是此類樣品屋以視覺美感為著眼點,天花板、高度、牆壁厚度及樑柱都有被「修飾」,甚至「消失」的可能。有些櫥櫃只有門把,抽屜只看到屜面,馬桶只能看不能用等,可以說徹底做「樣子」。因為若房屋售罄,此「樣品屋」必須拆除以便開工,在當時預售屋盛行之時,大部分以後者的「樣品屋」招攬顧客。民國69年,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成立後,有鑑於「樣品屋」有誤導消費者之嫌,乃責成建設公司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精神來作文宣及廣告,包括「本圖片僅供參考」亦被視為違法。
40年來房地產業從初期章法未明的濫觴伊始,到今日〈建築物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及〈消保法〉的出現,今後「實品屋」才是貨真價實的樣品,連「僅供參考」都已不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