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政院版《藥師法》修正案,未來藥師遇到「藥癮、傳染病治療、義診、藥事照護、偏遠地區調劑、緊急照護」等狀況,事先報准後,即可合法於執業處所外執業,不受一處限制。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大法官去年認定違憲,判定8月1日起失效,立法院再度召開會議審查修正草案。
立委蘇清泉提出的版本,往後藥師可在執業登記外的處所執業,藥師公會認為,將導致藥師「租牌」、「人頭」情況更嚴重,藥師也沒辦法管理醫師用藥。
藥師公會全聯會表示,較支持政院版本,藥師遇到「藥癮、傳染病治療、義診、藥事照護、偏遠地區調劑、緊急照護」等5種情況,事先報准後,才能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