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篇《英國醫學期刊》(BMJ)部落格文章的五位作者分別是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人權和衛生項目負責人柯克.阿利森(Kirk C Allison)、德國美因茨古騰堡大學醫學中心醫學倫理系主任諾伯特.保羅教授(Norbert W Paul)、美國新澤西州醫學院副教授邁克爾.夏皮羅( Michael E Shapiro)、加拿大阿爾伯塔大學精神病學副教授查爾.埃爾斯( Charl Els)以及德國美因茨古騰堡大學醫學中心李會革( Huige Li)教授。
以下是《英國醫學期刊》文章的全文主要內容翻譯, 小標題為編者加:
國際誤判中共已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
中共衛生部前副部長、中共器官捐獻委員會主任黃潔夫2014年12月3日宣布,中國將從2015年1月起停止在器官移植手術中使用死刑犯器官,此後, 很多醫療專家和國際記者認為中共已停止將死刑犯作為(移植手術的)器官來源。然而,這是一個錯誤判斷。
黃潔夫所指的「死刑犯器官」實為未徵得同意而摘取的器官
黃潔夫所指的「死刑犯器官」與我們一般對囚犯器官下的定義不同。黃潔夫在講話中所說的「死刑犯器官」指的是有意停止使用那些在未徵得犯人同意的情況下非法摘除的器官。 一旦中共獲得所謂的「同意」 ,按照中共當前的法律摘除死刑犯的器官就是合法的。
中共囚犯不可能在不受脅迫和完全知情的條件下自由地「同意」捐獻
這些所謂「獲得同意」而摘取的囚犯器官被中共歸為「中國公民自願捐贈」類別。由於目前中國沒有法律在器官來源上將囚犯從普通公民中區分出來,中共將這些囚犯重新定義為普通居民。
但是中共使用所謂「自願捐獻的犯人器官」的做法在持續違反國際道德準則。器官移植學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器官捐獻必須是自願的,因此這要求捐獻人要有自主和知情的決策權(來捐獻器官)。
即使獲得所謂「同意」, 使用犯人的器官也是不可以被接受的:因為保證不了(中共的)囚犯能在不受脅迫、完全知情的環境下自由地「同意」捐獻,他們的家人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