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且傷害險投保保險金額應在500萬元以上。
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2016年10月勘災時,遇上坍方慘遭活埋,但因村里長並非公務員,不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家屬只能領到「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中8萬元的「喪葬補助費」。有鑑於村里長服務愈來愈多元,卻因權益不周全,發生責任與保障不對等的問題。
對此,朝野立委提案,將村里長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訂為1千萬元或是1,200萬元。內政部長葉俊榮認為,投保金額過高,恐影響保險業者承保意願。
最終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鄉鎮公所編列保險費預算,應包含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新法施行日期訂為2018年12月25日,與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