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過勞已是全國皆知,今年又有監察院調查報告表示台鐵局長期整體人力不足及多次違反《勞動基準法》。台鐵產業工會9日到台北車站抗議並指出,台鐵局溢扣請假時數,不當剝削台鐵員工;加班4小時只給1.2小時加班費,造成加班越多領越少現象,要求勞動部長許銘春帶隊勞檢。台鐵局回應,給假、給加班費,台鐵一切都是依法行政。
台鐵產工祕書蕭農瑀指出,日前台鐵局片面發函公告,常日班人員(8小時)替三班(12小時),在兩週內替3個班次,一天可以領3小時加班費。但如果在兩週內替4個班次以上,一天只能領1.2小時加班費。這種「加班越多領越少」的怪異狀況,就是台鐵局為了節省加班費、要求台鐵員工做功德的政策。而加班費沒有給足,已明顯違反《勞基法》第24條、32條有關延長工時與工資規定。
台鐵產工表示,台鐵局在人力結構問題不足底下,在過去有請假一天夜班要算扣2天假的荒謬政策,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基隆市政府已經認定溢扣違法並進行裁罰。即便未來可能與其他工會協商後,改成請假一天扣1.5天假或扣10小時的方案,仍不合理。請假一天,就是應該只計算8小時,多出來的扣假時數都是在剝削台鐵員工。
台鐵產工理事長王傑說,台鐵產工對於代班加班費、請假溢扣時數問題,已送出全台勞檢申請,但已進行勞檢縣市僅有3個,其中新北、嘉義2縣市都採事先通知鐵路局「擇日再勞檢」,或未找提出申請的產業工會陪同。呼籲其他縣市政府盡速進行勞檢。
台鐵局表示,台鐵人員兼具公務員與勞工身分,依公務員、勞工規定擇優辦理。超過延長工時加班費,依照《勞基法》規定核實發給。請假部分則採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婚假、喪假、特休假等以半天計算;事假、病假則以小時計算。
台鐵局指出,台鐵將輪值人員分成「非常態性」及「常態性」輪三班制。只要是非常態性偶爾替班(兩週內輪3次班),台鐵局一定依法給予加班費;但替班頻率已達常態三班制(兩週內輪4次班)時,其整週工時也會大幅被分配減少,自然無法比照彈性日班的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