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3日公告「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明訂雙鐵車票遺失的處理辦法,若尋獲遺失車票最高可退八成的票價,該新制即日生效。
雙鐵過去沒有車票遺失時的處理規範,交通部日前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足相關的處理辦法,並經行政院消保處審議通過,23日公告且即日實施。
新的車票遺失處理辦法規定,若旅客遺失記名車票,可以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但若遺失的是無記名車票,則需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再先購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才可以乘車。
旅客如果找到遺失的車票,經鐵路機構認定是沒有使用過的車票,旅客可以在一年之內,向鐵路機構退費,退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80%的票價費用。
新制同時修訂車票變更的規範。旅客持有未使用的車票,可以變更搭車日期跟班次,第一次免收手續費,第二次則依退票規定辦理。
這項新制僅適用於台鐵、高鐵等鐵路機構,並不適用於台北捷運、機場捷運、高雄捷運等捷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