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在1917年布爾什維克執政後的第一個月,死於政治原因的受害者就達數十萬之多。第二個月就成立了「肅反委員會」,簡稱「契卡」,擁有不經審判隨意殺人的權力。從1918年到1922年,契卡殺人不少於200萬。
曾擔任蘇共中央宣傳部長、政治局委員和總統顧問的雅科夫列夫在其著作《一杯苦酒──俄羅斯的布爾什維克主義和改革運動》的中譯本序言中寫道:「僅僅這個世紀,俄羅斯由於戰爭、饑餓和鎮壓就死亡了6,000萬人」,以公開資料推算,死於蘇共鎮壓和迫害的大約在2,000萬到3,000萬之間。
1987年蘇聯政治局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重新審理那些蘇共治下的冤案,雅科夫列夫也是委員會中的一員。在調閱了幾十萬的卷宗之後,雅科夫列夫寫道:「長期以來我總擺脫不掉一種感覺,似乎暴行的組織者是一批神經失常的人。但是我明白,這樣的解釋有把問題簡單化的危險。」
如果我們把雅科夫列夫的語言翻譯得更加直白,也就是說,那些暴行不是出於正常人的思維,也不是一時的衝動,而是精心策劃的;不是出於對建立一個美好世界的狂熱嚮往,而是出自於對生命的刻骨仇恨。那些推動共產主義的人,不是出於無知,而是因為邪惡。
不受法律制約的國家恐怖主義為蘇聯之後建立的共產黨國家所沿襲,中國、柬埔寨、朝鮮為其中的典型。
在《九評共產黨》第七章《評共產黨的殺人歷史》中列舉的暴行更加觸目驚心,僅僅在中共「改革開放」之前,就造成了大約6,000萬到8,000萬人非正常死亡,超過人類兩次世界大戰死亡人數的總和。
2)不斷變化的是非標準
如果說,為完成共產主義的最終目的,對內實行國家恐怖主義時可以肆意踐踏法律的話,那麼共產黨以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和地緣政治等為名與自由社會交往時,則披上法律的外衣完成對西方國家的滲透和顛覆。比如中共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是在1979年,即「改革開放」後通過的,表面上是為了達成「程式正義」,實際上卻並不認真執行。
馬克思毫不諱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因此共產黨法律並不來自於神,也不是出自於對人的愛,更不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在它之上沒有神的誡命和人倫綱常,而只有統治階級的利益,即共產黨的利益。而利益的隨時變動,必然也帶來法律的隨時變動。
由此我們不難理解,中共在剛剛奪取政權的時候,為了搶奪全民的財產,在意識形態上以「階級鬥爭為綱」,由此在法律上設置了「反革命罪」,將所有抵制這種搶劫的人統統劃為「反革命」,予以監禁甚至槍決。在完成了以「公有制」為名的搶劫之後,中共需要再把這些錢裝到自己的腰包裡,因此在意識形態上改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並提出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本質上不過是要保護自己盜竊來的全民財富,而普通老百姓的財產卻並不能得到保護。層出不窮的「強拆案」就是政府對居民財產的暴力侵犯。1999年初中共提出要「依法治國」,幾個月不到,就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群眾大打出手,建立淩駕於「公檢法司」之上的蓋世太保式組織「610辦公室」,操控「公檢法司」及舉國力量對法輪功完全不講法律而實施迫害。
中共為掩蓋其滔天血債,需要不斷製造敵人以達到殘酷鎮壓、威嚇百姓的目的。鎮壓對象的變化,從地主、資本家到「六四」學生,再到法輪功修煉者或維權律師,法律也必須一再改變。六十多年間,中共光憲法就用了四部,第四部在1982年頒布後,又經過四次修改。一個接一個的政治運動,中共都以「法律」之名加以修飾和美化,甚至於有時候連這種修飾和美化都懶得做了。
3)共產黨絕不會認真執行法律
共產黨為了展現「法治」、「與國際接軌」,在法律條文上還是要做些冠冕堂皇的表面文章。但那些部分,絕不會被認真執行,譬如其《憲法》所規定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等。
既然馬克思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那麼隨時制定法律來鎮壓和對付敵人,在共產黨的法律體系中就是必然的,也是「正當的」。
這種體系決定了任何人一旦挑戰了「統治階級意志」(即共產黨的利益),就立即成為「依法」鎮壓的對象,哪怕你是失業工人、轉業軍人、失地農民、維權律師,或者是哪個倒楣的升斗小民。
在律師看來,字面上的法律條文從來不如現實來得強有力。因為當你援引法律條文、追求條文所規定的正義時,共產黨的法官和檢察官們跟你談的則是中共的「法的精神」。他們雖不懂文縐縐的學術語言,卻會用赤裸裸的大白話告訴你,「法院是共產黨開的」,所以就要聽黨的話。這些人儘管是無意識的,但他們所說的確實是共產黨國家的「法的精神」。
中共法官們在審理法輪功案件時流行的口頭禪就包括「你跟我講法律幹什麼,我跟你講政治。」「黨不讓辯護的。」「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法院歸共產黨領導,要聽黨的。」「法輪功的問題可以不走法律程序。」「你別跟我講良心。」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在〈論司法〉(Of Judicature)一文中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多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由於共產黨的法律變來變去,有的部分可以執行,而有的部分絕不執行,因此這樣的法律也毫無神聖性可言。更何況共產黨這種基於「階級統治的工具」的「法的精神」造成了過去六十多年甚至近百年來數不清的冤案,也成為所有繼承「共產黨」名號的統治者背負不動的血債──8,000萬到1億冤魂。
從「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一最基本的常識出發,如果共產黨要厲行法治,首先就面臨著共產黨本身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因此,共產黨更不敢認真地執行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未完,明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