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宗教都是重視個人責任的。《聖經.以西結書》以一個父親和兒子做比喻,二者一好一壞,他們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因為有父子關係而對另一個人的行為負責。這裡談到的就是個人責任的問題,正如《聖經》中所說:「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中國人相信善惡有報,道理類此。
「自由意味著責任」,一個人有選擇思想、言論和行動的權利和自由,也需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一個人一旦犯了罪,就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這就是正義的原則。而自由派的法官們卻鼓勵人推卸自己該負的責任,把責任歸因於社會環境,比如以經濟、種族、生理心理健康、教育等原因為說辭,讓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
4)限制執法,為犯罪分子大開綠燈
在自由主義影響下,很多法官或立法部門刻意限制執法部門的正當權力,為犯罪分子大開綠燈。共產邪靈的最終目的是以此造成國家機器的癱瘓,藉以製造社會動盪,為擴大政府權限製造藉口,或伺機發動政變或革命。
很多州通過了極左的法律,最典型的就是「庇護州」法令。比如某「庇護州」禁止聯邦官員拘捕當地監獄裡的非法移民,禁止警察依民事移民逮捕令進行拘捕,並禁止地方執法機構與執行移民法的聯邦特工合作。
對犯罪分子的庇護令給公眾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2015年7月,一名非法移民槍手薩拉特(Jose Ines Garcia Zarate)依該市保護令被三藩市監獄釋放,而聯邦移民官員則要求交出他,以第六次將其驅逐出境。薩拉特當時已經在美國犯下累累罪行,七次被控重罪、五次被遣返,其罪行涉及毒品、搶劫、槍枝等等,但他依然受到三藩市市政府的庇護,大搖大擺地出現在三藩市街頭。就在移民局要求再次遣返他時,三藩市警察局將他釋放,幾個小時後,他槍殺了一名在三藩市漁人碼頭散步的女子。
在對罪犯定罪的時候,對檢方要求極嚴,表面看是在保護嫌犯的合法權益,但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讓犯罪分子鑽法律的漏洞。特別是狡猾的、有權勢、懂法律的犯罪者,或有精明律師出面辯護的,訴訟過程需要長年累月的時間、大量的金錢和精力,即使嫌犯真的犯罪,要將其繩之以法也非常困難。
隨著「性解放」思潮的擴散,法院引用所謂的生理學與性學研究結果,說明性侵害後果不嚴重甚至無害,以此輕判性侵害犯罪行為的案例數量相當驚人。
還有很多犯罪分子被提前釋放,名義上是經費不足,或保障犯人的權利,但實質上是為了「政治正確」而削弱法律效力,破壞社會安定,為未來政府擴充權力埋下伏筆。
法律的公正性要求對罪大惡極之徒施以相應的懲罰,殺人償命是自古以來的通則,但有的國家、州卻以「人道」、「寬容」、「尊重生命」為名廢除死刑。
在變異的自由主義、進步主義的衝擊下,一些人總是熱衷於關注罪犯的「權益」,無論他們犯下多麼凶殘的罪惡,也要為其權利吶喊;而面對罪行的受害者,這些人反而默不作聲。如果一個凶徒無論如何殺人放火、謀財害命而不用償命,還可以由納稅人供養終生,只是失去人身的自由,這對死去的冤魂、對那些受盡屈辱與痛苦的當事人和家人,又何來公正可言?
美國很多學者研究指出,死刑對遏阻謀殺犯罪具有「很強的嚇阻力」。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穆豪森(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聽證會上做了「死刑嚇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證詞:90年代魯賓(Paul Rubin)等三名學者,對美國3,000個城鎮二十年間的犯罪資料研究展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被謀害的人命。在美國,即使反對死刑的學者也承認,死刑有遏阻謀殺的作用。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那些變異的法律對反道德行為極其寬容、放縱的同時,又對社會上很多正常的做法極其嚴苛,如對家長管教孩子限制很嚴,弄得家長都不能管教孩子,實際上等於讓孩子從小沒有家教,放縱自己魔性的一面,以「愛護」之名毀掉很多孩子的未來。
將法律的「自由」內涵與強制性都推向極端,是魔鬼變異法律、毀掉法律神聖性與合理性的一個重要伎倆。(未完,明日待續)◇